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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874566号“甲一麦”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32749号
2022-10-27 00:00:00.0
异议人: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西君盛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西君盛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1期《商标公告》第50874566号“甲一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甲一麦”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馄饨;面条为主的预制食物”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144665号“一麦 HQB及图”、第17192226号“一麦”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制啤酒用麦芽汁”、第30类“酵母;曲种”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差异显著,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869691号“一麦”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食用淀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一麦”,易被误认为是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中的“食用淀粉”与异议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如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等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注册使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其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0874566号“甲一麦”商标在“食用淀粉”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被异议人:山西君盛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西君盛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1期《商标公告》第50874566号“甲一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甲一麦”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馄饨;面条为主的预制食物”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144665号“一麦 HQB及图”、第17192226号“一麦”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制啤酒用麦芽汁”、第30类“酵母;曲种”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差异显著,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869691号“一麦”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食用淀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一麦”,易被误认为是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中的“食用淀粉”与异议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如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等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注册使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其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0874566号“甲一麦”商标在“食用淀粉”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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