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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451739号“BILILIGHT”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4233号
2024-11-13 00:00:00.0
异议人: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博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山市梁匠灯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中山市梁匠灯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3451739号“BILILIGH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ILILIGHT”指定使用在第11类“灯、灯泡”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5057085号、第19068429号“BILIBILI”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烤面包机”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但鉴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之前,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注册了相关引证商标,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451739号“BILILIGHT”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上海博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山市梁匠灯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中山市梁匠灯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3451739号“BILILIGH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ILILIGHT”指定使用在第11类“灯、灯泡”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5057085号、第19068429号“BILIBILI”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烤面包机”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但鉴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之前,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注册了相关引证商标,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451739号“BILILIGHT”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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