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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899046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8308号
2025-05-08 00:00:00.0
异议人: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陕西鹏翔茶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知协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异议人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陕西鹏翔茶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9期《商标公告》第60899046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25447号“图形”、第725445号“鹰EAGLE'S”、第3437747号“鹰牌”、第42681270号“EAGLE'S”、第4917713号“鹰牌花”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蜂蜜”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构成要素、表现形式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2471号“鹰EAGLE'S及图”、第685443号“EAGLE'S及图”、第3437748号“鹰牌EAGLE'S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人参等原料配制)”等。双方商标图形在设计风格、表现形式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且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商品原料、生产工艺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899046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陕西鹏翔茶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知协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异议人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陕西鹏翔茶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9期《商标公告》第60899046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25447号“图形”、第725445号“鹰EAGLE'S”、第3437747号“鹰牌”、第42681270号“EAGLE'S”、第4917713号“鹰牌花”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蜂蜜”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构成要素、表现形式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2471号“鹰EAGLE'S及图”、第685443号“EAGLE'S及图”、第3437748号“鹰牌EAGLE'S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人参等原料配制)”等。双方商标图形在设计风格、表现形式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且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商品原料、生产工艺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899046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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