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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076795号“JOMOO 九牧 让智能更懂生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74887号重审第0000000369号
2020-01-15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20076795 |
申请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中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074887号《关于第20076795号“JOMOO 九牧 让智能更懂生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字第663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多个引证商标已无效,申请商标在部分商品/服务项目上的注册申请已无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查明:在第6类商品上,商标局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4879607号“九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633481号“九牧世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786547号“JOE|ONE 九牧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879848号“九牧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863969号“九牧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400267号“九牧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689514号“九牧皇 JIU MU HU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其中,引证商标三经无效宣告程序在“金属丝网;保险柜;金属焊条;普通金属艺术品”商品上予以维持注册;引证商标一已撤销,引证商标二经异议不予注册,引证商标四已撤销,引证商标五已撤销,引证商标七已撤销,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七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在第7类商品上,商标局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4863971号“九牧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4863974号“九牧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581771号“JOE|ONE 九牧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4879849号“九牧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4078596号“九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4879606号“九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4078594号“MJW 九牧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4163463号“九牧王(福建) 服饰发展有限公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4863972号“JOE|ONE 九牧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上述引证商标均已撤销,引证商标八至十六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在第9类商品上,商标局驳回决定中引证了引证商标九、引证商标十二、第14369346号“JOM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引证商标十七经无效宣告程序在“记时器(时间记录装置);假币检测器;投币启动设备用机械装置;邮戳检查装置;复印机(光电、静电、热);衡器;照相机(摄影);湿度表;出租车计价器;视听教学仪器;光学器械和仪器;遥控装置;眼镜”商品上予以维持注册。
在第11类商品上,商标局驳回决定中引证了引证商标十、第18708725号“九牧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4163467号“九牧王(福建) 服饰发展有限公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第14369348A号“九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第13273936号“JOE|ONE 九牧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一)、第14369344号“JOM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二)。其中,引证商标十八、二十经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不予注册,引证商标十九已撤销,引证商标二十一、二十二经无效宣告程序已宣告无效,上述引证商标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在第17类商品上,商标局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14407822号“JOE|ONE 九牧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三),引证商标二十三经无效宣告程序在“橡胶榔头;防污染的浮动障碍物;封拉线(卷烟)”商品上予以维持注册。
在第19类商品上,商标局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13273928A号“JOE|ONE 九牧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四)、第1556738号“JOE|ONE 九牧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五)、第4863987号“JOE|ONE 九牧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六)、第3489481号“九牧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七)、第14369350号“九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八)。其中,引证商标二十五已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在第20类商品上,商标局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4863988号“JOE|ONE 九牧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九),引证商标二十九已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在第21类商品上,商标局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14407821号“JOE|ONE 九牧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第14369351号“九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一)、第4879615号“九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二)。其中,引证商标三十经无效宣告程序在“瓷、赤陶或玻璃艺术品;香炉;梳;制刷原料;牙刷;牙签;水晶(玻璃制品);家养宠物用笼子;室内水族池;除蚊器(非电)”商品上予以维持注册,引证商标三十一经无效宣告程序在“瓷、赤陶或玻璃艺术品;香炉;梳;制刷原料;牙刷;牙签;家养宠物用笼子;室内水族池;除蚊器(非电)”商品上予以维持注册,引证商标三十二已撤销,引证商标三十二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在第35类服务上,商标局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4078597号“九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三)、第4863808号“JOE|ONE 九牧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四)、第4412475号“九牧 JIUM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五)。
在第37类服务上,商标局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3143279号“JOE|ONE 九牧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六)、第4863807号“JOE|ONE 九牧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七)、第14552503号“九牧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八)、第4879671号“九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九)。其中,引证商标三十六、三十七、三十九已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在第6类商品上,申请商标复审的“金属杆;金属天花板;钩子(金属器具)”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六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五金器具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六核定使用的五金器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六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三、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7类商品上,引证商标八至十六引证商标均已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复审的“电子监控装置;集成电路;避雷器”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七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遥控装置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七核定使用的遥控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七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十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11类商品上,引证商标十、十八至二十二均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在第17类商品上,申请商标复审的“合成橡胶;塑料管;非金属软管;非金属制管套;管道用非金属接头;管道用非金属加固材料;浇水软管;建筑防潮材料;绝缘材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十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封拉线(卷烟)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十三核定使用的封拉线(卷烟)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二十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1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涂层(建筑材料)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十四、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核定使用的涂层(建筑材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四、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二十四、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20类商品上,引证商标二十九已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在第21类商品上,申请商标复审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十、三十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十、三十一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十三至三十五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十三至三十五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三十三至三十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7类服务上,申请商标复审的“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十八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十八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卫生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十八核定使用的卫生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十八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三十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杆;金属天花板;钩子(金属器具)”、第9类“电子监控装置;集成电路;避雷器”、第17类“合成橡胶;塑料管;非金属软管;非金属制管套;管道用非金属接头;管道用非金属加固材料;浇水软管;建筑防潮材料;绝缘材料”复审商品、第37类“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复审服务、第7、11、20、21类全部服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类、第9类、第17类其余复审商品、第37类其余复审服务、第19类全部复审商品、第35类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泉州中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074887号《关于第20076795号“JOMOO 九牧 让智能更懂生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字第663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多个引证商标已无效,申请商标在部分商品/服务项目上的注册申请已无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查明:在第6类商品上,商标局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4879607号“九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633481号“九牧世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786547号“JOE|ONE 九牧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879848号“九牧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863969号“九牧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400267号“九牧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689514号“九牧皇 JIU MU HU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其中,引证商标三经无效宣告程序在“金属丝网;保险柜;金属焊条;普通金属艺术品”商品上予以维持注册;引证商标一已撤销,引证商标二经异议不予注册,引证商标四已撤销,引证商标五已撤销,引证商标七已撤销,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七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在第7类商品上,商标局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4863971号“九牧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4863974号“九牧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581771号“JOE|ONE 九牧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4879849号“九牧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4078596号“九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4879606号“九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4078594号“MJW 九牧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4163463号“九牧王(福建) 服饰发展有限公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4863972号“JOE|ONE 九牧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上述引证商标均已撤销,引证商标八至十六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在第9类商品上,商标局驳回决定中引证了引证商标九、引证商标十二、第14369346号“JOM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引证商标十七经无效宣告程序在“记时器(时间记录装置);假币检测器;投币启动设备用机械装置;邮戳检查装置;复印机(光电、静电、热);衡器;照相机(摄影);湿度表;出租车计价器;视听教学仪器;光学器械和仪器;遥控装置;眼镜”商品上予以维持注册。
在第11类商品上,商标局驳回决定中引证了引证商标十、第18708725号“九牧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4163467号“九牧王(福建) 服饰发展有限公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第14369348A号“九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第13273936号“JOE|ONE 九牧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一)、第14369344号“JOM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二)。其中,引证商标十八、二十经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不予注册,引证商标十九已撤销,引证商标二十一、二十二经无效宣告程序已宣告无效,上述引证商标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在第17类商品上,商标局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14407822号“JOE|ONE 九牧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三),引证商标二十三经无效宣告程序在“橡胶榔头;防污染的浮动障碍物;封拉线(卷烟)”商品上予以维持注册。
在第19类商品上,商标局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13273928A号“JOE|ONE 九牧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四)、第1556738号“JOE|ONE 九牧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五)、第4863987号“JOE|ONE 九牧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六)、第3489481号“九牧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七)、第14369350号“九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八)。其中,引证商标二十五已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在第20类商品上,商标局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4863988号“JOE|ONE 九牧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九),引证商标二十九已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在第21类商品上,商标局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14407821号“JOE|ONE 九牧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第14369351号“九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一)、第4879615号“九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二)。其中,引证商标三十经无效宣告程序在“瓷、赤陶或玻璃艺术品;香炉;梳;制刷原料;牙刷;牙签;水晶(玻璃制品);家养宠物用笼子;室内水族池;除蚊器(非电)”商品上予以维持注册,引证商标三十一经无效宣告程序在“瓷、赤陶或玻璃艺术品;香炉;梳;制刷原料;牙刷;牙签;家养宠物用笼子;室内水族池;除蚊器(非电)”商品上予以维持注册,引证商标三十二已撤销,引证商标三十二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在第35类服务上,商标局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4078597号“九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三)、第4863808号“JOE|ONE 九牧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四)、第4412475号“九牧 JIUM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五)。
在第37类服务上,商标局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3143279号“JOE|ONE 九牧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六)、第4863807号“JOE|ONE 九牧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七)、第14552503号“九牧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八)、第4879671号“九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九)。其中,引证商标三十六、三十七、三十九已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在第6类商品上,申请商标复审的“金属杆;金属天花板;钩子(金属器具)”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六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五金器具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六核定使用的五金器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六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三、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7类商品上,引证商标八至十六引证商标均已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复审的“电子监控装置;集成电路;避雷器”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七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遥控装置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七核定使用的遥控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七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十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11类商品上,引证商标十、十八至二十二均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在第17类商品上,申请商标复审的“合成橡胶;塑料管;非金属软管;非金属制管套;管道用非金属接头;管道用非金属加固材料;浇水软管;建筑防潮材料;绝缘材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十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封拉线(卷烟)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十三核定使用的封拉线(卷烟)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二十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1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涂层(建筑材料)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十四、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核定使用的涂层(建筑材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四、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二十四、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20类商品上,引证商标二十九已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在第21类商品上,申请商标复审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十、三十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十、三十一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十三至三十五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十三至三十五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三十三至三十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7类服务上,申请商标复审的“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十八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十八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卫生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十八核定使用的卫生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十八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三十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杆;金属天花板;钩子(金属器具)”、第9类“电子监控装置;集成电路;避雷器”、第17类“合成橡胶;塑料管;非金属软管;非金属制管套;管道用非金属接头;管道用非金属加固材料;浇水软管;建筑防潮材料;绝缘材料”复审商品、第37类“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复审服务、第7、11、20、21类全部服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类、第9类、第17类其余复审商品、第37类其余复审服务、第19类全部复审商品、第35类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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