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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915881号“秋林里道斯”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63525号
2020-06-22 00:00:00.0
异议人:哈尔滨秋林里道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源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汪永兴
异议人哈尔滨秋林里道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汪永兴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9期《商标公告》第31915881号“秋林里道斯”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秋林里道斯”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拉面馆;饭店”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111791号“秋林里道斯及图”商标、第13487649号“秋林•里道斯”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家禽(非活);香肠”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在功能、服务内容等方面有较大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但是,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第29类“香肠;风干肠;火腿”商品上的“秋林QIULIN及图”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为相关公众熟知,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异议人亦在本案中提供了中国肉类协会对2015-2018年度“秋林里道斯”牌红肠品种行业排名情况推荐函扫描件,异议人及其“秋林里道斯”产品所获部分荣誉情况,湖南电视台、哈尔滨日报等媒体及互联网媒体的部分广告宣传图片、广告发票,以及异议人2015-2018年度财务专项审计报告扫描件等光盘证据材料。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独创性显著性,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驰名商标文字“秋林”,与异议人引证“秋林里道斯”商标文字构成完全相同,被异议商标用于“拉面馆;饭店”等关联性较强的服务上,其注册和使用易误导公众,从而致使异议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915881号“秋林里道斯”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知源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汪永兴
异议人哈尔滨秋林里道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汪永兴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9期《商标公告》第31915881号“秋林里道斯”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秋林里道斯”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拉面馆;饭店”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111791号“秋林里道斯及图”商标、第13487649号“秋林•里道斯”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家禽(非活);香肠”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在功能、服务内容等方面有较大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但是,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第29类“香肠;风干肠;火腿”商品上的“秋林QIULIN及图”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为相关公众熟知,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异议人亦在本案中提供了中国肉类协会对2015-2018年度“秋林里道斯”牌红肠品种行业排名情况推荐函扫描件,异议人及其“秋林里道斯”产品所获部分荣誉情况,湖南电视台、哈尔滨日报等媒体及互联网媒体的部分广告宣传图片、广告发票,以及异议人2015-2018年度财务专项审计报告扫描件等光盘证据材料。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独创性显著性,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驰名商标文字“秋林”,与异议人引证“秋林里道斯”商标文字构成完全相同,被异议商标用于“拉面馆;饭店”等关联性较强的服务上,其注册和使用易误导公众,从而致使异议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915881号“秋林里道斯”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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