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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576362号“陶氏稻思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5755号
2024-11-15 00:00:00.0
异议人一:科迪华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陶氏化学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美国陶氏益农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科迪华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陶氏化学公司对被异议人美国陶氏益农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576362号“陶氏稻思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陶氏稻思达”指定使用于第5类“除莠剂;杀虫剂”等商品上。 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可证明,异议人科迪华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异议人陶氏化学公司为关联公司,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44407号“陶氏益农”、第11086639号“陶氏绿大生”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5类“杀虫剂;杀寄生虫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文字均含“陶氏”,若并存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二者为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联系,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经作出了双方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决定,并充分考虑了异议人商标的知名度,因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另经查,异议人的引证商标经其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在相关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且独创性较强。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近似,除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异议人在先使用且有一定独创性的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如:“陶氏鑫直播收”、“陶氏霸美服”等,被异议人对此未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字号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76362号“陶氏稻思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陶氏化学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美国陶氏益农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科迪华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陶氏化学公司对被异议人美国陶氏益农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576362号“陶氏稻思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陶氏稻思达”指定使用于第5类“除莠剂;杀虫剂”等商品上。 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可证明,异议人科迪华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异议人陶氏化学公司为关联公司,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44407号“陶氏益农”、第11086639号“陶氏绿大生”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5类“杀虫剂;杀寄生虫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文字均含“陶氏”,若并存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二者为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联系,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经作出了双方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决定,并充分考虑了异议人商标的知名度,因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另经查,异议人的引证商标经其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在相关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且独创性较强。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近似,除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异议人在先使用且有一定独创性的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如:“陶氏鑫直播收”、“陶氏霸美服”等,被异议人对此未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字号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76362号“陶氏稻思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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