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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949572号“瑾贝JEEB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40637号
2018-03-14 00:00:00.0
申请人:金华隽煊母婴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949572号“瑾贝JEEB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12400号“Jeeby及图”商标、第17751383号“妈咪驾到MOMMY CAME及图”商标、第16793185号图形商标、第14692172号“Anti-Itch Infrared Water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文字及字母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不致导致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949572号“瑾贝JEEB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12400号“Jeeby及图”商标、第17751383号“妈咪驾到MOMMY CAME及图”商标、第16793185号图形商标、第14692172号“Anti-Itch Infrared Water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文字及字母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不致导致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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