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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439361号“ENJOY CITY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8003号
2024-11-25 00:00:00.0
异议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付亮
异议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付亮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3439361号“ENJOY CITY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ENJOY CITY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发液;芳香精油”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9129号“图形”商标、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我国受保护的第1189929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香皂”等。被异议商标图形部分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图形设计风格相近,整体外观不易区分,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部分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化妆品;钱包;服装”商品上的“图形”商标经异议人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近似,已构成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它指定商品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439361号“ENJOY CITY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付亮
异议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付亮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3439361号“ENJOY CITY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ENJOY CITY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发液;芳香精油”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9129号“图形”商标、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我国受保护的第1189929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香皂”等。被异议商标图形部分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图形设计风格相近,整体外观不易区分,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部分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化妆品;钱包;服装”商品上的“图形”商标经异议人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近似,已构成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它指定商品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439361号“ENJOY CITY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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