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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867926号“NORDIC”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011441号
2024-01-19 00:00:00.0
申请人:南京童年时光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挪帝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7835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3年04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的第16394444号“NORDIC NATURALS”商标、第16394296号“NORDIC NATURALS及图”商标、第16394444A号“NORDIC NATURALS”商标、第6722562号“NORDIC NATURAL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原异议人是“NORDIC”系列商标的真正权利人,原异议人的“NORDIC”系列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在中国投入实际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已获得很高知名度并具有一定影响力。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三、原异议人的字号已长期广泛使用在美国、中国等国家和地区,在相关领域享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原异议人的在先商号权。四、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明显出于摹仿和复制原异议人在先注册及使用的商标及字号,具有混淆相关公众的恶意。原异议人具有抢注他人知名商标的一贯恶意。申请人的行为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会损害原异议人和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原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原异议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复印件,光盘形式提交):
1、原异议人中文官网及百度百科;
2、原异议人世界范围内商标注册情况;
3、原异议人官网及各大网络电商平台销售页面及用户评价;
4、原异议人各社交平台、视频平台界面及推文;
5、原异议人举办孕妇瑜伽活动及参展照片、礼品清单、广告及相关报道;
6、原异议人产品文章、测评及报道;
7、“NORDIC NATURALS”为关键字检索结果;
8、原异议人美国登记信息;
9、申请人名下商标档案;
10、申请人被认定恶意申请注册的无效宣告裁定书;
11、其他相关材料。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NORDIC”指定使用于第5类“医药制剂;维生素制剂;医用药膏”等商品上。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6394444号“NORDIC NATURALS”、第16394444A号“NORDIC NATURALS”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空气净化制剂;动物用膳食补充剂;婴儿尿裤”等。本案中,据原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及我局查明的事实,除本案被异议商标之外,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二百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多件与其它保健品企业在先使用的商标近似的商标,如“WHOLEMEGA”、“新章”、“NEW CHAPTER”等,其行为难谓正当。我局认为,申请人的行为具有借助他人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8867926号“NORDIC”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于2012年9月已申请注册第11533486号“nordic”商标,并持续使用至今。本案被异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商标英文字母相同,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被异议商标是其在先商标的延续性注册,具有合理创意来源及真实使用意图。申请人旗下产品线众多,业务所需商标量较大,商标数量及样式多年累积,符合行业惯例。申请人不具有借助他人商业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扰乱正当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被异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原异议人提交的其他主张均无法成立。综上,申请人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第11533486号“nordic”商标及被异议商标档案;“NORDIC”百度检索结果截图。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意见,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0年8月12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5类医药制剂等商品上,于2021年12月13日通过初步审定。
2、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有294件商标。除本案被异议商标之外,申请人还注册有包括“Nature's Plus”、“Nature's Answer”、“LIF XTENSION及图”、“Pure Essence”、 “Zicam”、“Boericke&Tafel”等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同时包括“NEW CHAPTER”、“完美孕宝Perfect Prenatal”、“Perfect Prenatal”、“Wholemega”、“New Chapter”与原异议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其他商标。第22661570号“NEW CHAPTER”、第11418887号“Perfect Prenatal”商标等多个无效宣告案件中,我局或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条款或适用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实体禁止性规定,宣告申请人上述商标无效。
3、经查,原异议人名下的第6722562号“NORDIC NATURALS”商标申请日为2008年5月15日,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规定之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原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将“NORDIC”作为其商号商标在医药制剂、人用药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侵犯原异议人的在先商号权。
原异议人提交的简书、中国报告大厅、小红书、原异议人微博及官网、原异议人在先商标注册情况等证据材料显示,原异议人将“NordicNaturals”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在鱼油商品上经过宣传使用具有一定影响。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维生素制剂、营业补充剂、婴儿食品”等商品与原异议人在先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或具有较强关联。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在先使用的“NordicNaturals”商标的显著部分“Nordic”完全相同。并且,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易使消费者将之与原异议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相联系,已构成了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三、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被异议商标对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质量、产地等特点没有进行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产地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是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中,被异议商标构成要素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四、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原异议人提交的官网信息、小红书相关文章、商标注册信息等在案证据显示,其对“NORDIC NATURALS”商标享有在先权利。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享有在先权利的“NORDIC NATURALS”商标中较为显著的“NORDIC”完全相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其对2012年申请的“nordic”商标商标经过持续使用。此外,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Nature's Plus”、“Nature's Answer”、“LIF XTENSION及图”、“Pure Essence”、 “Zicam”、“Boericke&Tafel”等商标。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此种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情形,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挪帝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7835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3年04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的第16394444号“NORDIC NATURALS”商标、第16394296号“NORDIC NATURALS及图”商标、第16394444A号“NORDIC NATURALS”商标、第6722562号“NORDIC NATURAL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原异议人是“NORDIC”系列商标的真正权利人,原异议人的“NORDIC”系列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在中国投入实际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已获得很高知名度并具有一定影响力。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三、原异议人的字号已长期广泛使用在美国、中国等国家和地区,在相关领域享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原异议人的在先商号权。四、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明显出于摹仿和复制原异议人在先注册及使用的商标及字号,具有混淆相关公众的恶意。原异议人具有抢注他人知名商标的一贯恶意。申请人的行为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会损害原异议人和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原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原异议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复印件,光盘形式提交):
1、原异议人中文官网及百度百科;
2、原异议人世界范围内商标注册情况;
3、原异议人官网及各大网络电商平台销售页面及用户评价;
4、原异议人各社交平台、视频平台界面及推文;
5、原异议人举办孕妇瑜伽活动及参展照片、礼品清单、广告及相关报道;
6、原异议人产品文章、测评及报道;
7、“NORDIC NATURALS”为关键字检索结果;
8、原异议人美国登记信息;
9、申请人名下商标档案;
10、申请人被认定恶意申请注册的无效宣告裁定书;
11、其他相关材料。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NORDIC”指定使用于第5类“医药制剂;维生素制剂;医用药膏”等商品上。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6394444号“NORDIC NATURALS”、第16394444A号“NORDIC NATURALS”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空气净化制剂;动物用膳食补充剂;婴儿尿裤”等。本案中,据原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及我局查明的事实,除本案被异议商标之外,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二百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多件与其它保健品企业在先使用的商标近似的商标,如“WHOLEMEGA”、“新章”、“NEW CHAPTER”等,其行为难谓正当。我局认为,申请人的行为具有借助他人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8867926号“NORDIC”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于2012年9月已申请注册第11533486号“nordic”商标,并持续使用至今。本案被异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商标英文字母相同,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被异议商标是其在先商标的延续性注册,具有合理创意来源及真实使用意图。申请人旗下产品线众多,业务所需商标量较大,商标数量及样式多年累积,符合行业惯例。申请人不具有借助他人商业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扰乱正当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被异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原异议人提交的其他主张均无法成立。综上,申请人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第11533486号“nordic”商标及被异议商标档案;“NORDIC”百度检索结果截图。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意见,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0年8月12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5类医药制剂等商品上,于2021年12月13日通过初步审定。
2、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有294件商标。除本案被异议商标之外,申请人还注册有包括“Nature's Plus”、“Nature's Answer”、“LIF XTENSION及图”、“Pure Essence”、 “Zicam”、“Boericke&Tafel”等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同时包括“NEW CHAPTER”、“完美孕宝Perfect Prenatal”、“Perfect Prenatal”、“Wholemega”、“New Chapter”与原异议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其他商标。第22661570号“NEW CHAPTER”、第11418887号“Perfect Prenatal”商标等多个无效宣告案件中,我局或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条款或适用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实体禁止性规定,宣告申请人上述商标无效。
3、经查,原异议人名下的第6722562号“NORDIC NATURALS”商标申请日为2008年5月15日,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规定之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原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将“NORDIC”作为其商号商标在医药制剂、人用药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侵犯原异议人的在先商号权。
原异议人提交的简书、中国报告大厅、小红书、原异议人微博及官网、原异议人在先商标注册情况等证据材料显示,原异议人将“NordicNaturals”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在鱼油商品上经过宣传使用具有一定影响。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维生素制剂、营业补充剂、婴儿食品”等商品与原异议人在先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或具有较强关联。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在先使用的“NordicNaturals”商标的显著部分“Nordic”完全相同。并且,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易使消费者将之与原异议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相联系,已构成了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三、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被异议商标对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质量、产地等特点没有进行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产地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是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中,被异议商标构成要素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四、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原异议人提交的官网信息、小红书相关文章、商标注册信息等在案证据显示,其对“NORDIC NATURALS”商标享有在先权利。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享有在先权利的“NORDIC NATURALS”商标中较为显著的“NORDIC”完全相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其对2012年申请的“nordic”商标商标经过持续使用。此外,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Nature's Plus”、“Nature's Answer”、“LIF XTENSION及图”、“Pure Essence”、 “Zicam”、“Boericke&Tafel”等商标。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此种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情形,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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