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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864882号“沃联沃”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120584号
2020-11-06 00:00:00.0
异议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沃联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沃联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1期《商标公告》第35864882号“沃联沃”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沃联沃”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智能手表(数据处理);计步器;打印机和复印机用未填充的鼓粉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7175155号“沃及图”、第9723548号“沃及图”、第9912479号“沃π”、第10609242号“沃+”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话铃音(可下载);电池充电器;电池”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抢注其引证商标,侵犯其著作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使用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864882号“沃联沃”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沃联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沃联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1期《商标公告》第35864882号“沃联沃”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沃联沃”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智能手表(数据处理);计步器;打印机和复印机用未填充的鼓粉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7175155号“沃及图”、第9723548号“沃及图”、第9912479号“沃π”、第10609242号“沃+”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话铃音(可下载);电池充电器;电池”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抢注其引证商标,侵犯其著作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使用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864882号“沃联沃”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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