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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684255号“伯希和伦斯BOXIHELUNSI”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126608号
2023-11-16 00:00:00.0
异议人:伯希和户外运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莆田城厢哆侠标服装商行
异议人伯希和户外运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莆田城厢哆侠标服装商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2期《商标公告》第68684255号“伯希和伦斯BOXIHELUNS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伯希和伦斯BOXIHELUNS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成品衣;裤子”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294809号“伯希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伯希和”,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684255号“伯希和伦斯BOXIHELUNS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莆田城厢哆侠标服装商行
异议人伯希和户外运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莆田城厢哆侠标服装商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2期《商标公告》第68684255号“伯希和伦斯BOXIHELUNS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伯希和伦斯BOXIHELUNS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成品衣;裤子”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294809号“伯希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伯希和”,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684255号“伯希和伦斯BOXIHELUNS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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