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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356560号“邱金牌”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0576号
2025-01-06 00:00:00.0
异议人: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孔均平
异议人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孔均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356560号“邱金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邱金牌”,指定使用于第11类“照明器械及装置;电炊具;燃气炉”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019083号、第25641746号“金牌”、第23808648号“金牌厨柜GOLDENHOME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烤面包机;微波炉(厨房用具)”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及销售领域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汉字“金牌”,双方商标整体含义区别不明显,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字号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356560号“邱金牌”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孔均平
异议人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孔均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356560号“邱金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邱金牌”,指定使用于第11类“照明器械及装置;电炊具;燃气炉”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019083号、第25641746号“金牌”、第23808648号“金牌厨柜GOLDENHOME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烤面包机;微波炉(厨房用具)”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及销售领域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汉字“金牌”,双方商标整体含义区别不明显,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字号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356560号“邱金牌”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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