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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754915号“沙陵王”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6226号
2023-01-12 00:00:00.0
异议人:山东兰陵企业(集团)总公司
被异议人:王建军
异议人山东兰陵企业(集团)总公司对被异议人王建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9期《商标公告》第60754915号“沙陵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沙陵王”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鸡尾酒;白兰地”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04457号、第705160号“兰陵王”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加工工艺、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754915号“沙陵王”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被异议人:王建军
异议人山东兰陵企业(集团)总公司对被异议人王建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9期《商标公告》第60754915号“沙陵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沙陵王”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鸡尾酒;白兰地”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04457号、第705160号“兰陵王”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加工工艺、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754915号“沙陵王”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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