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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注册第1453981号“ZKW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150785号
2021-06-03 00:00:00.0
申请人:ZKW GROUP GMBH
委托代理人:上海明理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3981号“ZKW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156685A号“ZKWewin”商标、第26156685号“ZKWew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854406号“ZK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领土延伸的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同意商标转让材料。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
经复审认为,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前灯调节装置”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生物芯片传感器;遥控装置”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字母组合“ZKW”及图形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认读部分均为“ZKW”,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12类商品上,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在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上海明理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3981号“ZKW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156685A号“ZKWewin”商标、第26156685号“ZKWew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854406号“ZK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领土延伸的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同意商标转让材料。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
经复审认为,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前灯调节装置”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生物芯片传感器;遥控装置”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字母组合“ZKW”及图形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认读部分均为“ZKW”,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12类商品上,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在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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