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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226517号“BORDRDELESS”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0471号
2024-12-06 00:00:00.0
异议人:株式会社岛野
委托代理人:北京磐华捷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间市信必谦渔具店
异议人株式会社岛野对被异议人河间市信必谦渔具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3期《商标公告》第73226517号“BORDRDELES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ORDRDELESS”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人造钓鱼饵;钓鱼竿;钓鱼用抄网”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197857号“BORDERLESS”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渔具;钓鱼用绕线轮;钓鱼杆”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226517号“BORDRDELES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磐华捷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间市信必谦渔具店
异议人株式会社岛野对被异议人河间市信必谦渔具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3期《商标公告》第73226517号“BORDRDELES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ORDRDELESS”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人造钓鱼饵;钓鱼竿;钓鱼用抄网”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197857号“BORDERLESS”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渔具;钓鱼用绕线轮;钓鱼杆”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226517号“BORDRDELES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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