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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008127号“蓝蔻BLUECOME”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62087号
2021-05-17 00:00:00.0
异议人:莱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凯迪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莱雅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凯迪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7期《商标公告》第41008127号“蓝蔻BLUECOM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蓝蔻BLUECOME”指定使用于第34类“电子香烟;电子香烟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6096号“LANCOME”、第1564287号“兰蔻”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类“香水;花露水;洗澡用化妆品”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是,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化妆品;香水”商品上的“兰蔻LANCOME”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较为近似,已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摹仿、抄袭,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008127号“蓝蔻BLUECOM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凯迪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莱雅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凯迪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7期《商标公告》第41008127号“蓝蔻BLUECOM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蓝蔻BLUECOME”指定使用于第34类“电子香烟;电子香烟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6096号“LANCOME”、第1564287号“兰蔻”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类“香水;花露水;洗澡用化妆品”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是,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化妆品;香水”商品上的“兰蔻LANCOME”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较为近似,已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摹仿、抄袭,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008127号“蓝蔻BLUECOM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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