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31252552号“MAUI AND SONS”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107063号
2020-10-13 00:00:00.0
异议人:哈罗.斯特瑞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杜永萍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哈罗.斯特瑞特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杜永萍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4期《商标公告》第31252552号“MAUI AND SON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AUI AND SONS”指定使用于第25类“婚纱”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87078号“MAUI AND SONS”、第1387290号“MAUI AND SONS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5类“衣物”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引证商标已在服装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字母组合完全相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著作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252552号“MAUI AND SON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杜永萍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哈罗.斯特瑞特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杜永萍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4期《商标公告》第31252552号“MAUI AND SON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AUI AND SONS”指定使用于第25类“婚纱”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87078号“MAUI AND SONS”、第1387290号“MAUI AND SONS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5类“衣物”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引证商标已在服装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字母组合完全相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著作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252552号“MAUI AND SON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