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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567883号“清大利华”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9923号
2025-04-11 00:00:00.0
异议人:清华大学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陕西语泽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异议人清华大学对被异议人陕西语泽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567883号“清大利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清大利华”指定使用于第41类“培训;动物训练”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25974号“清华”、第4724561号“清华大学”、第10608017号“水木清华”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1类“培训;动物训练”等类似服务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567883号“清大利华”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陕西语泽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异议人清华大学对被异议人陕西语泽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567883号“清大利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清大利华”指定使用于第41类“培训;动物训练”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25974号“清华”、第4724561号“清华大学”、第10608017号“水木清华”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1类“培训;动物训练”等类似服务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567883号“清大利华”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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