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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408344号“高希霸”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73341号
2022-06-13 00:00:00.0
申请人:北京时代先锋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盛智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408344号“高希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18298号“高希霸COHIB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8312825号“高希霸COHIB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其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特征,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申请商标是作为申请人的系列防御商标申请注册,依据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亦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高希霸”系列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予以撤销,该商标已无效。2、引证商标二在“金属喷头;普通金属艺术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被驳回,在“金属轨道;铝丝”等商品上被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两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河北盛智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408344号“高希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18298号“高希霸COHIB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8312825号“高希霸COHIB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其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特征,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申请商标是作为申请人的系列防御商标申请注册,依据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亦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高希霸”系列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予以撤销,该商标已无效。2、引证商标二在“金属喷头;普通金属艺术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被驳回,在“金属轨道;铝丝”等商品上被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两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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