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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064187号“马格力特MAGLT”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49114号
2022-11-22 00:00:00.0
异议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海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广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海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3期《商标公告》第57064187号“马格力特MAGL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马格力特MAGLT”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厨房用具;厨房容器;油和醋用调味瓶架;餐具(刀、叉、匙除外)”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369048号“格力”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厨房容器;日用玻璃器皿瓶(包括杯、盘、壶、缸);陶器”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368958号“格力”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香炉;梳”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外观上区别较大,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驰名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064187号“马格力特MAGLT”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海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广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海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3期《商标公告》第57064187号“马格力特MAGL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马格力特MAGLT”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厨房用具;厨房容器;油和醋用调味瓶架;餐具(刀、叉、匙除外)”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369048号“格力”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厨房容器;日用玻璃器皿瓶(包括杯、盘、壶、缸);陶器”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368958号“格力”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香炉;梳”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外观上区别较大,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驰名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064187号“马格力特MAGLT”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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