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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590074号“PISSA”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38492号
2023-03-27 00:00:00.0
异议人:南通新杰管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义乌荒岛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南通新杰管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义乌荒岛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4期《商标公告》第61590074号“PISS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PISSA”指定使用在第19类“塑胶地板条;非金属纱窗;石膏板”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的第60117825号“PILSA”商标已被我局予以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不构成被异议商标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788777号、第1373206号“皮尔萨PILSA”商标、引证在先初步审定公告的第60117825A号“PILSA”商标,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984911号、第779343号“PILSA”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9类“非金属管道;非金属水管;非金属或非塑料的水管阀”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可以区分。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590074号“PISS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义乌荒岛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南通新杰管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义乌荒岛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4期《商标公告》第61590074号“PISS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PISSA”指定使用在第19类“塑胶地板条;非金属纱窗;石膏板”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的第60117825号“PILSA”商标已被我局予以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不构成被异议商标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788777号、第1373206号“皮尔萨PILSA”商标、引证在先初步审定公告的第60117825A号“PILSA”商标,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984911号、第779343号“PILSA”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9类“非金属管道;非金属水管;非金属或非塑料的水管阀”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可以区分。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590074号“PISS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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