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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95294号“松下 SONGXIA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00795号
2018-06-12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12095294 |
申请人: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广东三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4月17日对第12095294号“松下 SONGXIA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世界著名的国际综合性电子技术企业集团,为世界500强企业。“Panasonic”、“松下”等系列商标系申请人的主打品牌和核心商标,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极高的知名度,于1999年列入《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并多次被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驰名商标。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77103号、第135672号等“Panasonic”、“松下”、“松下电器”9件系列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中文商标“松下”与英文商标“Panasonic”之间也已建立了唯一对应的指向性,应认定为在第7类洗衣机、第9类电视接收机、摄像机、照相机以及第11类电冰箱等家电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松下”等系列商标构成近似,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与翻译。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对“松下”、“Panasonic”享有的在先商号权。四、被申请人具有恶意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一贯恶意,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若准予争议商标注册和使用,势必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从而扰乱市场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另,已有诸多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先案例均支持了申请人的主张。综上,依照《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2009-2013年世界企业500强排行榜单;
2.申请人在中国的重大历史事件一览表和申请人会见中国政界、经界要人一览表;
3.《松下三十五周年(中国印象)》;
4.申请人关联企业的名单、工商信息、营业执照、企业介绍、相关产品宣传信息等;
5.经公证的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等3家申请人中国关联公司2010-2012年度审计报告;
6.申请人商标实际使用照片和实物;
7.申请人名下的商标列表和商标许可备案通知书;
8.申请人在中国生产的产品相关销售合同、订货单、发票;
9.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2010-2013年申请人在报刊上刊登“松下”、“松下电器”、“Panasonic”系列商标的广告)
10.2010-2013年申请人在互联网、户外等媒体形式上刊登“松下”、“松下电器”、“Panasonic”系列商标的广告材料;
11.申请人赞助奥运会的媒体报道;
12.申请人及其中国关联公司参加各种展会信息;
13.申请人名下“松下”、“松下电器”、“Panasonic”商标列表;
14.申请人及其“松下”、“Panasonic”品牌的获奖荣誉证书等;
15.1999年《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16.关于认定“Panasonic”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2006年下半年商标局认定87件驰名商标名单及相关裁定书;
17.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下发的异议及异议复审裁定书;
18.工商行政查处决定书;
19.2012年、2013年申请人社会责任报告和参与公益活动的资料;
20.【2013】高行终字第626号判决书;
21.被申请人企业及商标信息等;
22.经公证的公司检索资料及广东松下药业有限公司的企业宣传网页;
23.相关数据库的介绍页面;
24.申请人在药品冷藏、冷冻保存箱、医用低温箱等医疗设备上的使用证据;
25.申请人涉足医院、健康医疗等领域内的相关资料;
26.申请人医疗器械领域的公司介绍及相关报道、产品宣传信息;
27.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注册情况: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1月24日提出申请注册,初步审定公告后经异议,商标局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异议决定予以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17年2月21日第1540期《商标公告》上。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
二、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
申请人明确引证以下9件商标:
第135672号“Panasonic”商标,于1980年3月5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视接收机等商品上;第277103号“松下”商标,于1987年2月10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视接收机等商品上;第3347471号“松下电器”商标,2002年10月25日申请注册,2005年9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视机等商品上。(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
第382877号“松下”商标,1986年12月20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冰箱等商品上;第272119号“松下”商标,1986年12月20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电动洗衣机等商品上;第3065220号“松下电器”商标,2003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电动榨汁机等商品上;第3065217号“松下电器”商标,2003年6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冰箱等商品上;第3347459号“Panasonic”商标,2004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空气调节设备等商品上;第2024329号“Panasonic”商标,2003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电动洗衣机等商品上。(以上商标统称引证商标四)
目前,上述引证商标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并在专用期内。
三、申请人企业及商标知名度情况:
1. 2006年,申请人注册使用在第9类电视接收机商品上的“Panasonic”商标在商标局案件管理程序中受到保护。
申请人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视接收机、电视机商品上的引证商标一、二、三,即“Panasonic”、“松下”、“松下电器”商标曾在我委异议复审、无效宣告程序中多次被确认已为相关公众熟知,按照《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上述裁定现均已生效。
1999年,申请人“PANASONIC”商标(使用在电子产品、家用电器商品上)、“松下National”商标(使用在家用电器商品上)被列入《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申请人2010-2012年在《财富》(中文版)杂志推出的“世界500强”中的排名分别为第65位、第50位、第66位。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人通过报纸期刊、体育赛事赞助、参加展会等多种形式,对其“Panasonic”、“松下”、“松下电器”商标进行了持续、广泛的宣传,其知名度和影响力覆盖全国大部分地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商标档案、相关裁定书在案为证。
我委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原则性条款,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中,根据我委查明事实三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引证商标二“松下”、引证商标三“松下电器”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在第9类电视接收机、电视机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松下 SONGXIA及图”与引证商标二“松下”、引证商标三“松下电器”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松下”,构成近似标识,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二、三的复制、摹仿和翻译。考虑到申请人“松下”、“松下电器”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我委认为,争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啤酒、无酒精果汁等商品上,容易误导相关公众,使之认为冠以争议商标的商品系由申请人提供,或认为商品的提供者与申请人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其注册不正当地利用了申请人商标的市场声誉,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
鉴于本案已基于申请人引证商标二、三,并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无需再对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四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确认。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的商号已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无酒精果汁等或类似的商品行业上在中国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对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在先商号权的侵犯,即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该项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关于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我委认为,鉴于本案已经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和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的规定,鉴于申请人依据该条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广东三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4月17日对第12095294号“松下 SONGXIA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世界著名的国际综合性电子技术企业集团,为世界500强企业。“Panasonic”、“松下”等系列商标系申请人的主打品牌和核心商标,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极高的知名度,于1999年列入《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并多次被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驰名商标。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77103号、第135672号等“Panasonic”、“松下”、“松下电器”9件系列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中文商标“松下”与英文商标“Panasonic”之间也已建立了唯一对应的指向性,应认定为在第7类洗衣机、第9类电视接收机、摄像机、照相机以及第11类电冰箱等家电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松下”等系列商标构成近似,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与翻译。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对“松下”、“Panasonic”享有的在先商号权。四、被申请人具有恶意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一贯恶意,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若准予争议商标注册和使用,势必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从而扰乱市场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另,已有诸多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先案例均支持了申请人的主张。综上,依照《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2009-2013年世界企业500强排行榜单;
2.申请人在中国的重大历史事件一览表和申请人会见中国政界、经界要人一览表;
3.《松下三十五周年(中国印象)》;
4.申请人关联企业的名单、工商信息、营业执照、企业介绍、相关产品宣传信息等;
5.经公证的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等3家申请人中国关联公司2010-2012年度审计报告;
6.申请人商标实际使用照片和实物;
7.申请人名下的商标列表和商标许可备案通知书;
8.申请人在中国生产的产品相关销售合同、订货单、发票;
9.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2010-2013年申请人在报刊上刊登“松下”、“松下电器”、“Panasonic”系列商标的广告)
10.2010-2013年申请人在互联网、户外等媒体形式上刊登“松下”、“松下电器”、“Panasonic”系列商标的广告材料;
11.申请人赞助奥运会的媒体报道;
12.申请人及其中国关联公司参加各种展会信息;
13.申请人名下“松下”、“松下电器”、“Panasonic”商标列表;
14.申请人及其“松下”、“Panasonic”品牌的获奖荣誉证书等;
15.1999年《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16.关于认定“Panasonic”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2006年下半年商标局认定87件驰名商标名单及相关裁定书;
17.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下发的异议及异议复审裁定书;
18.工商行政查处决定书;
19.2012年、2013年申请人社会责任报告和参与公益活动的资料;
20.【2013】高行终字第626号判决书;
21.被申请人企业及商标信息等;
22.经公证的公司检索资料及广东松下药业有限公司的企业宣传网页;
23.相关数据库的介绍页面;
24.申请人在药品冷藏、冷冻保存箱、医用低温箱等医疗设备上的使用证据;
25.申请人涉足医院、健康医疗等领域内的相关资料;
26.申请人医疗器械领域的公司介绍及相关报道、产品宣传信息;
27.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注册情况: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1月24日提出申请注册,初步审定公告后经异议,商标局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异议决定予以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17年2月21日第1540期《商标公告》上。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
二、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
申请人明确引证以下9件商标:
第135672号“Panasonic”商标,于1980年3月5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视接收机等商品上;第277103号“松下”商标,于1987年2月10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视接收机等商品上;第3347471号“松下电器”商标,2002年10月25日申请注册,2005年9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视机等商品上。(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
第382877号“松下”商标,1986年12月20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冰箱等商品上;第272119号“松下”商标,1986年12月20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电动洗衣机等商品上;第3065220号“松下电器”商标,2003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电动榨汁机等商品上;第3065217号“松下电器”商标,2003年6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冰箱等商品上;第3347459号“Panasonic”商标,2004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空气调节设备等商品上;第2024329号“Panasonic”商标,2003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电动洗衣机等商品上。(以上商标统称引证商标四)
目前,上述引证商标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并在专用期内。
三、申请人企业及商标知名度情况:
1. 2006年,申请人注册使用在第9类电视接收机商品上的“Panasonic”商标在商标局案件管理程序中受到保护。
申请人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视接收机、电视机商品上的引证商标一、二、三,即“Panasonic”、“松下”、“松下电器”商标曾在我委异议复审、无效宣告程序中多次被确认已为相关公众熟知,按照《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上述裁定现均已生效。
1999年,申请人“PANASONIC”商标(使用在电子产品、家用电器商品上)、“松下National”商标(使用在家用电器商品上)被列入《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申请人2010-2012年在《财富》(中文版)杂志推出的“世界500强”中的排名分别为第65位、第50位、第66位。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人通过报纸期刊、体育赛事赞助、参加展会等多种形式,对其“Panasonic”、“松下”、“松下电器”商标进行了持续、广泛的宣传,其知名度和影响力覆盖全国大部分地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商标档案、相关裁定书在案为证。
我委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原则性条款,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中,根据我委查明事实三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引证商标二“松下”、引证商标三“松下电器”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在第9类电视接收机、电视机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松下 SONGXIA及图”与引证商标二“松下”、引证商标三“松下电器”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松下”,构成近似标识,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二、三的复制、摹仿和翻译。考虑到申请人“松下”、“松下电器”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我委认为,争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啤酒、无酒精果汁等商品上,容易误导相关公众,使之认为冠以争议商标的商品系由申请人提供,或认为商品的提供者与申请人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其注册不正当地利用了申请人商标的市场声誉,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
鉴于本案已基于申请人引证商标二、三,并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无需再对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四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确认。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的商号已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无酒精果汁等或类似的商品行业上在中国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对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在先商号权的侵犯,即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该项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关于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我委认为,鉴于本案已经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和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的规定,鉴于申请人依据该条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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