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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796361号“THE ALLEY DA ITS TIME FOR TE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01796号
2025-04-14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33796361 |
申请人:鹿角巷饮品石家庄有限公司(原申请人:武汉渠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96361号“THE ALLEY DA IT'S TIME FOR TE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026837号“鹿角苍THE ALLEY IT'S TIME FOR TEA DO”商标、第32412669号“鹿角巷THE ALLEY DA IT'S TIME FOR TEA!”商标、第29186529号“鹿角巷 THE ALLEY DA”商标、第33336887号“鹿角巷THE ALLEY”商标、第30954131号“鹿角巷 THE ALLEY”商标、第30958429号“鹿角巷 THE ALLEY”商标、第30942441号“鹿角巷THE ALLEY”商标、第31272321号“THE ALLEY”商标、第31271453号“THE ALLEY”商标、第32460953号“鹿角巷THE ALLEY”商标、第32476947号“鹿角巷THE ALLEY”商标、第32472922号“鹿角巷THE ALLEY DA.”商标、第32472938号“鹿角巷THE ALLEY DA.”商标、第33557131号“鹿角巷THE ALLEY IT'S TIME FOR TEA DA.”商标、第33039451号“鹿角巷TEA ALLEY AD”商标、第32573032号“鹿角巷IT'S TIME FOR TEA THE ALLEY DA”商标、第31283302号图形商标、第31279737号图形商标、第30774741号“THE ALLEY”商标、第30774741号“THE ALLEY”商标、国际注册第795174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1287791号“JAGERMEISTER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291858号“JAGERMEISTER”商标、国际注册第1287599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1311081号图形商标、第31123935号“ALLEY TE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多个引证商标已无效或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系列商标,申请人申请该商标是对其核心品牌的延伸保护。经过宣传推广,申请商标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版权登记证书、版权授权证书等光盘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申请商标在食品用糖蜜商品上的删减申请已被我局核准;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八、十至二十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二十一至二十四已被我局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在茶;茶饮料;甜食;饼干;面包;布丁;小蛋糕(糕点);冰淇淋商品上已被我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引证商标九在加工过的坚果;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炸薯条;水果色拉;蔬菜色拉;食用果冻;肉商品上已被我局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八、十至二十四未获得或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上述引证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九现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于引证商标三、二十五、二十六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较为接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咖啡、方糖商品以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二十五、二十六初步审定或核定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二十五、二十六共存于同一种或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与申请商标的实际使用缺乏关联性,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产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方糖商品与引证商标三、二十五、二十六现初步审定或核定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二十五、二十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方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96361号“THE ALLEY DA IT'S TIME FOR TE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026837号“鹿角苍THE ALLEY IT'S TIME FOR TEA DO”商标、第32412669号“鹿角巷THE ALLEY DA IT'S TIME FOR TEA!”商标、第29186529号“鹿角巷 THE ALLEY DA”商标、第33336887号“鹿角巷THE ALLEY”商标、第30954131号“鹿角巷 THE ALLEY”商标、第30958429号“鹿角巷 THE ALLEY”商标、第30942441号“鹿角巷THE ALLEY”商标、第31272321号“THE ALLEY”商标、第31271453号“THE ALLEY”商标、第32460953号“鹿角巷THE ALLEY”商标、第32476947号“鹿角巷THE ALLEY”商标、第32472922号“鹿角巷THE ALLEY DA.”商标、第32472938号“鹿角巷THE ALLEY DA.”商标、第33557131号“鹿角巷THE ALLEY IT'S TIME FOR TEA DA.”商标、第33039451号“鹿角巷TEA ALLEY AD”商标、第32573032号“鹿角巷IT'S TIME FOR TEA THE ALLEY DA”商标、第31283302号图形商标、第31279737号图形商标、第30774741号“THE ALLEY”商标、第30774741号“THE ALLEY”商标、国际注册第795174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1287791号“JAGERMEISTER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291858号“JAGERMEISTER”商标、国际注册第1287599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1311081号图形商标、第31123935号“ALLEY TE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多个引证商标已无效或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系列商标,申请人申请该商标是对其核心品牌的延伸保护。经过宣传推广,申请商标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版权登记证书、版权授权证书等光盘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申请商标在食品用糖蜜商品上的删减申请已被我局核准;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八、十至二十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二十一至二十四已被我局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在茶;茶饮料;甜食;饼干;面包;布丁;小蛋糕(糕点);冰淇淋商品上已被我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引证商标九在加工过的坚果;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炸薯条;水果色拉;蔬菜色拉;食用果冻;肉商品上已被我局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八、十至二十四未获得或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上述引证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九现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于引证商标三、二十五、二十六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较为接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咖啡、方糖商品以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二十五、二十六初步审定或核定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二十五、二十六共存于同一种或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与申请商标的实际使用缺乏关联性,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产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方糖商品与引证商标三、二十五、二十六现初步审定或核定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二十五、二十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方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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