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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306782号“味 好味来HAO WEI LA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40167号
2018-03-14 00:00:00.0
申请人:广东好味来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驰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夏英
申请人于2017年05月08日对第14306782号“味 好味来HAO WEI LA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自2004年成立至今,“好味来”商标和商号经过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在行业内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已经注册的第6420261号“好未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904417号“好未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904420号“好未来HAO WEI L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恶意抢注。被申请人恶意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造成市场混乱,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申请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对消费者产生巨大的不良影响。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称《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九条的相关规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民法通则》第四条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九条等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企业简介、领导现场参观相片、工作服合同、名片、广告截图、展会照片、厂区照片;
2、荣誉奖牌;
3、广告和销售等的发票、合同;
4、纳税证明、检验报告;
5、宣传、推广、销售方面的证据;
6、潮州市饶平县钱东镇荣获中国盐焗鸡之乡的称号、相关报道。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第1569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4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11月21日,经商标局异议决定准予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等服务项目上。商标专用权至2025年8月13日。
2、三件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所有人均为申请人,均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腌制蔬菜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均为合法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委认为,《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在先权利”之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委认为,由我委查明的事实可知,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委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至6,均为盐焗鸡商品的宣传和使用证据,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车旅馆、柜台出租等服务与申请人“好味来”商号藉以知名的盐焗鸡商品分属不同的行业领域,行业跨度较大,缺乏紧密关联。因此,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字号权的损害。
关于焦点问题三,我委认为,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须满足的要件为:他人商标于系争商标申请注册前在与系争商标指定的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在中国大陆地区未注册但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均为盐焗鸡商品的相关宣传和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其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车旅馆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在中国大陆地区在先使用了“好味来”商标并使其具有一定影响。故基于上述理由,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广州驰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夏英
申请人于2017年05月08日对第14306782号“味 好味来HAO WEI LA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自2004年成立至今,“好味来”商标和商号经过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在行业内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已经注册的第6420261号“好未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904417号“好未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904420号“好未来HAO WEI L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恶意抢注。被申请人恶意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造成市场混乱,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申请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对消费者产生巨大的不良影响。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称《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九条的相关规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民法通则》第四条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九条等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企业简介、领导现场参观相片、工作服合同、名片、广告截图、展会照片、厂区照片;
2、荣誉奖牌;
3、广告和销售等的发票、合同;
4、纳税证明、检验报告;
5、宣传、推广、销售方面的证据;
6、潮州市饶平县钱东镇荣获中国盐焗鸡之乡的称号、相关报道。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第1569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4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11月21日,经商标局异议决定准予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等服务项目上。商标专用权至2025年8月13日。
2、三件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所有人均为申请人,均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腌制蔬菜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均为合法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委认为,《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在先权利”之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委认为,由我委查明的事实可知,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委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至6,均为盐焗鸡商品的宣传和使用证据,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车旅馆、柜台出租等服务与申请人“好味来”商号藉以知名的盐焗鸡商品分属不同的行业领域,行业跨度较大,缺乏紧密关联。因此,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字号权的损害。
关于焦点问题三,我委认为,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须满足的要件为:他人商标于系争商标申请注册前在与系争商标指定的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在中国大陆地区未注册但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均为盐焗鸡商品的相关宣传和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其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车旅馆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在中国大陆地区在先使用了“好味来”商标并使其具有一定影响。故基于上述理由,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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