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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836924号“金刚芭比JINGANGBABI”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14439号
2020-02-21 00:00:00.0
异议人:美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笨笨家族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笨笨家族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5期《商标公告》第28836924号“金刚芭比JINGANGBAB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刚芭比JINGANGBAB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动物皮;钱包(钱夹);运动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986140号“芭比”、第261727号“BARBI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玩具;(非与电视机连用的);游戏机;玩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33894号“芭比”、第4537729号“BARBIE”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背包;公文包;卡片盒(皮夹子)”等。异议人提供的在案证据表明,其“芭比”及“BARBIE”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在相关消费者中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芭比”及“BARBIE”已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且具有较强的独创性。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商标文字,整体含义并无明显改变,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被异议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8836924号“金刚芭比JINGANGBAB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笨笨家族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笨笨家族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5期《商标公告》第28836924号“金刚芭比JINGANGBAB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刚芭比JINGANGBAB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动物皮;钱包(钱夹);运动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986140号“芭比”、第261727号“BARBI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玩具;(非与电视机连用的);游戏机;玩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33894号“芭比”、第4537729号“BARBIE”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背包;公文包;卡片盒(皮夹子)”等。异议人提供的在案证据表明,其“芭比”及“BARBIE”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在相关消费者中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芭比”及“BARBIE”已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且具有较强的独创性。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商标文字,整体含义并无明显改变,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被异议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8836924号“金刚芭比JINGANGBAB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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