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9796716号“物禾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29943号
2025-04-27 00:00:00.0
申请人:马世燕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796716号“物禾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613153号“物美 WUMART及图”、第3681151号“物美及图”、第22014930号“物美 WUMART及图”、第3681158号“物美”、第22014931号“物美 WUMART及图”、第3681150号“物美及图”、第10859668号“物美 WU MAR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店铺截图、购销合同及收货单、小程序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796716号“物禾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613153号“物美 WUMART及图”、第3681151号“物美及图”、第22014930号“物美 WUMART及图”、第3681158号“物美”、第22014931号“物美 WUMART及图”、第3681150号“物美及图”、第10859668号“物美 WU MAR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店铺截图、购销合同及收货单、小程序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