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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959177号“TIMI ESPORTS”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4660号
2025-05-23 00:00:00.0
异议人:宝国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天诚欣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异议人宝国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6期《商标公告》第65959177号“TIMI ESPORT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IMI ESPORTS”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人脸识别设备、复印机”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482801号“PORTS”、第11482812号“PORTS 1961”、第10358347号“PORTS及图”、第3937616号“宝姿PORTS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池、传真机”等。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易于区分,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宝姿”、“PORTS INTERNATIONAL”、“PORTS 1961”商标予以《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双方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故对于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959177号“TIMI ESPORTS”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厦门天诚欣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异议人宝国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6期《商标公告》第65959177号“TIMI ESPORT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IMI ESPORTS”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人脸识别设备、复印机”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482801号“PORTS”、第11482812号“PORTS 1961”、第10358347号“PORTS及图”、第3937616号“宝姿PORTS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池、传真机”等。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易于区分,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宝姿”、“PORTS INTERNATIONAL”、“PORTS 1961”商标予以《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双方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故对于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959177号“TIMI ESPORTS”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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