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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93921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98925号
2019-05-05 00:00:00.0
申请人:厦门圣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掘金企服(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9392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0119090号“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270319号“玲加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分属不同行业领域,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广泛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部分荣誉证据、检测报告、作品登记证书、媒体报道、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存在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可进行有效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掘金企服(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9392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0119090号“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270319号“玲加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分属不同行业领域,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广泛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部分荣誉证据、检测报告、作品登记证书、媒体报道、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存在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可进行有效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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