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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922542号“旺大可旺WANGDAKEWANG”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0912号
2025-04-14 00:00:00.0
异议人:蔡合旺事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倪琦
异议人蔡合旺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倪琦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6922542号“旺大可旺WANGDAKEWA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旺大可旺WANGDAKEWANG”指定使用于第11类“灯泡;电灯”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25979号、第3528843号、第10019531号、第10666234号、第14665809号、第37002570号“旺旺”商标指定使用于第11类“灯;电灯”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含义等相近,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故本案中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查。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922542号“旺大可旺WANGDAKEWANG”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倪琦
异议人蔡合旺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倪琦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6922542号“旺大可旺WANGDAKEWA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旺大可旺WANGDAKEWANG”指定使用于第11类“灯泡;电灯”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25979号、第3528843号、第10019531号、第10666234号、第14665809号、第37002570号“旺旺”商标指定使用于第11类“灯;电灯”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含义等相近,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故本案中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查。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922542号“旺大可旺WANGDAKEWANG”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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