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13292891号“囍”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296812号
2020-11-17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13292891 |
无引证商标 |
申请人: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永康市红双喜燃具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4日对第13292891号“囍”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67108号“双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673318号“双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565401号“囍DOUBLE HAPPINE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汉字部分高度近似、商品高度关联,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的“双喜”商标通过长期而广泛的使用,在电压力锅、电炊具小家电行业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被申请人摹仿抢注行为,会严重损害申请人的企业利益,淡化申请人知名商标的商誉,扰乱了市场秩序,极易致使消费者混淆误认。三、被申请人的此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产生巨大的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争议商标、引证商标信息;
2、申请人企业及引证商标荣誉资料以及所获部分认证资料;
3、申请人及引证商标广告宣传资料、展会及产品图片;
4、申请人代表性销售合同及票据资料;
5、申请人维权成功的裁定。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9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5月15日,经异议程序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燃气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5年9月6日。
2、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注册申请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所有人均为申请人,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饭锅、太阳灶、电暖器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均为合法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3、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是由珠海双喜电器有限公司名义变更而来。2008年10月,珠海双喜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双喜牌电饭锅产品被评为广东省名牌产品。2009年12月和2013年12月,珠海双喜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双喜牌电压力锅和压力锅产品被评为广东省名牌产品。2010年12月,珠海双喜电器有限公司在压力锅产品上的双喜牌被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及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4年5月1日以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获准注册,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由文字“囍”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双喜”呼叫和含义相同,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燃气炉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电饭锅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燃气炉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差异,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采取了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因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等有关规定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其它实体条款中,我局在作上述裁定时已予综合考虑,故不再赘述。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永康市红双喜燃具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4日对第13292891号“囍”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67108号“双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673318号“双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565401号“囍DOUBLE HAPPINE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汉字部分高度近似、商品高度关联,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的“双喜”商标通过长期而广泛的使用,在电压力锅、电炊具小家电行业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被申请人摹仿抢注行为,会严重损害申请人的企业利益,淡化申请人知名商标的商誉,扰乱了市场秩序,极易致使消费者混淆误认。三、被申请人的此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产生巨大的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争议商标、引证商标信息;
2、申请人企业及引证商标荣誉资料以及所获部分认证资料;
3、申请人及引证商标广告宣传资料、展会及产品图片;
4、申请人代表性销售合同及票据资料;
5、申请人维权成功的裁定。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9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5月15日,经异议程序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燃气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5年9月6日。
2、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注册申请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所有人均为申请人,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饭锅、太阳灶、电暖器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均为合法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3、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是由珠海双喜电器有限公司名义变更而来。2008年10月,珠海双喜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双喜牌电饭锅产品被评为广东省名牌产品。2009年12月和2013年12月,珠海双喜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双喜牌电压力锅和压力锅产品被评为广东省名牌产品。2010年12月,珠海双喜电器有限公司在压力锅产品上的双喜牌被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及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4年5月1日以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获准注册,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由文字“囍”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双喜”呼叫和含义相同,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燃气炉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电饭锅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燃气炉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差异,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采取了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因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等有关规定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其它实体条款中,我局在作上述裁定时已予综合考虑,故不再赘述。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