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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914177号“猫和老鼠”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367585号
2022-12-07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42914177 |
无引证商标 |
申请人:特纳娱乐服务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乔笛笛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2日对第42914177号“猫和老鼠”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2881068号“猫和老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969921号“TOM AND JERR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31360号“TOM AND JERR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品化权益。申请人的“猫和老鼠”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猫和老鼠”商标的摹仿和抄袭。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2010年至2017年《Forbes福布斯》全球上市公司2000强名单;
2、《财富》杂志网站下载的2002至2016年世界500强企业名单;
3、百度百有关《猫和老鼠(Tom and Jerry)》的介绍;
4、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评出的50个最经典的卡通角色名称;
5、奥斯卡最佳动画片历届获奖名单;
6、申请人的相关报道;
7、百度百科关于“猫和老鼠(Tom and Jerry)”的手游介绍;
8、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检索报告文献;
9、著作权登记证书;
10、搜狐网有关申请人与其他众多品牌合作推出的联名系列介绍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9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1年9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7类墙纸、纺织品制墙纸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后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女式)钱包、书包盘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二、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均核定使用在第24类织物、棉织品等商品上。经续展,现为申请人所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在相应的实体条款中体现,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无效宣告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和不得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规定,依据该条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一尚未初步审定或获准注册,但申请在先,故针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本案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墙纸、纺织品制墙纸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女式)钱包、书包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猫和老鼠”商标的摹仿和抄袭。虽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猫和老鼠”动画片在相关消费者中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但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墙纸、纺织品制墙纸等商品与申请人“猫和老鼠”商标在动画片服务关联性较弱,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品化权益。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百度百科有关“猫和老鼠”的动画片介绍、媒体报道、国图检索报告等相关资料可以证明“猫和老鼠”是申请人出品的动画片/电影《猫和老鼠》的片名,其中“TOM AND JERRY”、“汤姆和杰瑞”作为知名系列作品名称和角色名称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为相关公众所了解,相关公众能够将“汤姆和杰瑞”与该动画片/电影《猫和老鼠》的片名建立唯一的、直接的联系,该知名度的取得是申请人创造性劳动的结晶及投入大量劳动和资本所获得的结果。因此,申请人对“猫和老鼠”动画片名称可能产生的商品价值享有在先合法权益。争议商标由中文“猫和老鼠”组成,与申请人知名动画片/电影名称相对应的“猫和老鼠”中文名称相同,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27类墙纸等商品为市场主体开拓商品化权益的通常选择之一,在此情况下,争议商标在其核定商品上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来源于申请人或与申请人有密切关联性,进而挤占申请人基于该知名动画片名称及其角色名称而享有的市场优势地位和交易机会,对申请人已经获得的相关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有关“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人其它无效宣告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乔笛笛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2日对第42914177号“猫和老鼠”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2881068号“猫和老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969921号“TOM AND JERR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31360号“TOM AND JERR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品化权益。申请人的“猫和老鼠”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猫和老鼠”商标的摹仿和抄袭。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2010年至2017年《Forbes福布斯》全球上市公司2000强名单;
2、《财富》杂志网站下载的2002至2016年世界500强企业名单;
3、百度百有关《猫和老鼠(Tom and Jerry)》的介绍;
4、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评出的50个最经典的卡通角色名称;
5、奥斯卡最佳动画片历届获奖名单;
6、申请人的相关报道;
7、百度百科关于“猫和老鼠(Tom and Jerry)”的手游介绍;
8、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检索报告文献;
9、著作权登记证书;
10、搜狐网有关申请人与其他众多品牌合作推出的联名系列介绍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9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1年9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7类墙纸、纺织品制墙纸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后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女式)钱包、书包盘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二、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均核定使用在第24类织物、棉织品等商品上。经续展,现为申请人所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在相应的实体条款中体现,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无效宣告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和不得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规定,依据该条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一尚未初步审定或获准注册,但申请在先,故针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本案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墙纸、纺织品制墙纸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女式)钱包、书包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猫和老鼠”商标的摹仿和抄袭。虽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猫和老鼠”动画片在相关消费者中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但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墙纸、纺织品制墙纸等商品与申请人“猫和老鼠”商标在动画片服务关联性较弱,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品化权益。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百度百科有关“猫和老鼠”的动画片介绍、媒体报道、国图检索报告等相关资料可以证明“猫和老鼠”是申请人出品的动画片/电影《猫和老鼠》的片名,其中“TOM AND JERRY”、“汤姆和杰瑞”作为知名系列作品名称和角色名称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为相关公众所了解,相关公众能够将“汤姆和杰瑞”与该动画片/电影《猫和老鼠》的片名建立唯一的、直接的联系,该知名度的取得是申请人创造性劳动的结晶及投入大量劳动和资本所获得的结果。因此,申请人对“猫和老鼠”动画片名称可能产生的商品价值享有在先合法权益。争议商标由中文“猫和老鼠”组成,与申请人知名动画片/电影名称相对应的“猫和老鼠”中文名称相同,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27类墙纸等商品为市场主体开拓商品化权益的通常选择之一,在此情况下,争议商标在其核定商品上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来源于申请人或与申请人有密切关联性,进而挤占申请人基于该知名动画片名称及其角色名称而享有的市场优势地位和交易机会,对申请人已经获得的相关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有关“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人其它无效宣告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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