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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127393号“聪塑”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137450号
2020-12-08 00:00:00.0
异议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罗丰艳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巴比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罗丰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4期《商标公告》第36127393号“聪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聪塑”,指定使用于第36类“人寿保险承保;保险咨询;融资服务;古玩估价”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963942号“联塑”、第9117710号“联塑 L&S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经纪;典当经纪;受托管理;募集慈善基金”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且双方商标汉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127393号“聪塑”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罗丰艳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巴比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罗丰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4期《商标公告》第36127393号“聪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聪塑”,指定使用于第36类“人寿保险承保;保险咨询;融资服务;古玩估价”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963942号“联塑”、第9117710号“联塑 L&S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经纪;典当经纪;受托管理;募集慈善基金”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且双方商标汉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127393号“聪塑”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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