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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885260号“POPSOCKET”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42187号
2020-04-24 00:00:00.0
异议人:鲍勃斯科特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瑞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鲍勃斯科特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瑞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4期《商标公告》第30885260号“POPSOCKE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POPSOCKET”指定使用于第25类“工作服;套头衫;衬衫”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240689号“POPSOCKETS”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手机专用支架;车载电话支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POPSOCKET”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在本案中未提供充足的证据材料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将其“POPSOCKET”商标于第25类商品上在中国大陆在先使用并使之具有较高知名度,亦不能证明“POPSOCKET”作为其商号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关行业中已具有广泛影响,因此,对于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885260号“POPSOCKET”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瑞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鲍勃斯科特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瑞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4期《商标公告》第30885260号“POPSOCKE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POPSOCKET”指定使用于第25类“工作服;套头衫;衬衫”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240689号“POPSOCKETS”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手机专用支架;车载电话支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POPSOCKET”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在本案中未提供充足的证据材料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将其“POPSOCKET”商标于第25类商品上在中国大陆在先使用并使之具有较高知名度,亦不能证明“POPSOCKET”作为其商号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关行业中已具有广泛影响,因此,对于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885260号“POPSOCKET”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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