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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36285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350983号
2024-12-18 00:00:00.0
申请人:山东宏霖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36285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763512号、第30544168号图形、第16695977号“琛辉咨询 CHENHUI CONSULTING及图”、第73845504号、第706818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外观、着色、内涵等方面完全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已注销,引证商标四已驳回注册申请,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二的权利人已于2023年8月23日经核准注销。
2、引证商标四已经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注册申请,驳回通知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已被注销,其已不具备行使商标权利之主体资格,亦无证据显示引证商标二已由其他权利人继受,故对于无权利人使用的引证商标二而言,其将不会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不会与本案的申请商标造成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
鉴于引证商标四已驳回注册申请,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五图形、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图形在整体外观、设计手法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7类“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集成电路制造机器和装置的修理或维护”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五核定使用的第37类“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生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分别注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36285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763512号、第30544168号图形、第16695977号“琛辉咨询 CHENHUI CONSULTING及图”、第73845504号、第706818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外观、着色、内涵等方面完全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已注销,引证商标四已驳回注册申请,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二的权利人已于2023年8月23日经核准注销。
2、引证商标四已经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注册申请,驳回通知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已被注销,其已不具备行使商标权利之主体资格,亦无证据显示引证商标二已由其他权利人继受,故对于无权利人使用的引证商标二而言,其将不会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不会与本案的申请商标造成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
鉴于引证商标四已驳回注册申请,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五图形、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图形在整体外观、设计手法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7类“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集成电路制造机器和装置的修理或维护”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五核定使用的第37类“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生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分别注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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