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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689608号“同福禧多多”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0406号
2025-03-11 00:00:00.0
异议人:安徽同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玺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胡顺发
异议人安徽同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胡顺发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5689608号“同福禧多多”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同福禧多多”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水果罐头;食用燕窝;牛奶;酸奶;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牛奶制品;奶昔;奶茶(以奶为主);食品用果冻(非甜食);果酱”。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83865号“同福”、第818963号“同福TONGFU”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鱼制食品;牛奶制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同福”,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另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健达奇趣”“养日多”“禧茶元气”等多件与他人在先注册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异议人未对其商标设计提供合理解释。结合本案,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商标明显具有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89608号“同福禧多多”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玺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胡顺发
异议人安徽同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胡顺发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5689608号“同福禧多多”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同福禧多多”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水果罐头;食用燕窝;牛奶;酸奶;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牛奶制品;奶昔;奶茶(以奶为主);食品用果冻(非甜食);果酱”。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83865号“同福”、第818963号“同福TONGFU”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鱼制食品;牛奶制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同福”,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另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健达奇趣”“养日多”“禧茶元气”等多件与他人在先注册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异议人未对其商标设计提供合理解释。结合本案,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商标明显具有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89608号“同福禧多多”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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