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4649442号“王茅圣尊”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4719号
2024-12-19 00:00:00.0
异议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王茅品牌酒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王茅品牌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649442号“王茅圣尊”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王茅圣尊”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寻找赞助”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673085号“王茅”、第54567367号“茅台MAOTAI”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寻找赞助”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服务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源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49442号“王茅圣尊”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王茅品牌酒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王茅品牌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649442号“王茅圣尊”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王茅圣尊”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寻找赞助”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673085号“王茅”、第54567367号“茅台MAOTAI”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寻找赞助”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服务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源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49442号“王茅圣尊”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