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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533522号“MENVAUILS”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0769号
2025-05-15 00:00:00.0
异议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鹰克卫浴有限公司
异议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鹰克卫浴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4期《商标公告》第76533522号“MENVAUIL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ENVAUILS”指定使用在第11类“照明器械及装置;烹调用装置和设备;冰箱;空调器;水箱液面控制阀;龙头;淋浴器花洒;水净化装置;电暖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的第1918364号“蒙娜丽莎MONALISA及图”、第4356344号“MONALISA及图”等商标已被撤销不再享有申请在先的权利,故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48118号、第38293610号“蒙娜丽莎MONALISA及图”、第38296403号“蒙娜丽莎MONALISA”、第40711603号“MONALISA”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空气调节设备;龙头;面盆龙头;消毒设备;电暖器”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瓷砖”商品上的“蒙娜丽莎MONALISA及图”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整体具有一定差异,故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533522号“MENVAUILS”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鹰克卫浴有限公司
异议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鹰克卫浴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4期《商标公告》第76533522号“MENVAUIL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ENVAUILS”指定使用在第11类“照明器械及装置;烹调用装置和设备;冰箱;空调器;水箱液面控制阀;龙头;淋浴器花洒;水净化装置;电暖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的第1918364号“蒙娜丽莎MONALISA及图”、第4356344号“MONALISA及图”等商标已被撤销不再享有申请在先的权利,故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48118号、第38293610号“蒙娜丽莎MONALISA及图”、第38296403号“蒙娜丽莎MONALISA”、第40711603号“MONALISA”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空气调节设备;龙头;面盆龙头;消毒设备;电暖器”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瓷砖”商品上的“蒙娜丽莎MONALISA及图”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整体具有一定差异,故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533522号“MENVAUILS”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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