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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231170号“台缘福”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127278号
2021-10-14 00:00:00.0
异议人:贵州台缘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朗瑞嘉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涛涛
委托代理人:山东远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台缘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涛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9期《商标公告》第45231170号“台缘福”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台缘福”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苦味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70725号“台缘”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饮料);葡萄酒;烧酒”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台缘”,并未形成有明显区别的新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引证商标以及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以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231170号“台缘福”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朗瑞嘉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涛涛
委托代理人:山东远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台缘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涛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9期《商标公告》第45231170号“台缘福”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台缘福”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苦味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70725号“台缘”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饮料);葡萄酒;烧酒”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台缘”,并未形成有明显区别的新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引证商标以及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以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231170号“台缘福”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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