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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263007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1101号
2024-12-09 00:00:00.0
异议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智慧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江苏前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今耀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对被异议人江苏前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4期《商标公告》第72263007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外套;T恤衫;驾驶员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手套(服装);围巾;工作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634777号、第53403142号“N”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设计风格、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263007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智慧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江苏前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今耀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对被异议人江苏前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4期《商标公告》第72263007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外套;T恤衫;驾驶员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手套(服装);围巾;工作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634777号、第53403142号“N”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设计风格、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263007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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