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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968110号“BANDINAIL”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15979号
2022-09-15 00:00:00.0
异议人:惟媄国际(株)
委托代理人:北京同立钧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言和美学(武汉)美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欧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惟媄国际(株)对被异议人言和美学(武汉)美容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4期《商标公告》第55968110号“BANDINAI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ANDINAIL”指定使用于第44类“美容服务;按摩;健康顾问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261906号、第7243666号“BANDI”商标以及第13835540号“BANDI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类“洗发液;化妆品;脸部及身体用化妆品;指甲油”、第35类“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等商品或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等方面不一致,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曾与其中国总经销商签订合同,被异议人明知其“BANDI”商标仍恶意抢注被异议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其与广州市旖旎化妆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BANDI”品牌授权书及翻译件、被异议人与广州市旖旎化妆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BANDI”《产品合伙人合同》复印件等证据虽可以证明,被异议人与异议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但异议人提供的其“BANDI”产品介绍、实体店照片、宣传页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异议人已将“BANDI”作为商标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美容服务;按摩;健康顾问服务”等服务或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因此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被异议人作为异议人的经销商,未经授权,在与其代理的第3类商品密切关联的第44类服务上申请与异议人“BANDI”商标文字构成相近的“BANDINAIL”商标,具有攫取或不正当利用异议人已有市场声誉的意图。因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上述行为具有明显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968110号“BANDINAIL”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同立钧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言和美学(武汉)美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欧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惟媄国际(株)对被异议人言和美学(武汉)美容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4期《商标公告》第55968110号“BANDINAI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ANDINAIL”指定使用于第44类“美容服务;按摩;健康顾问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261906号、第7243666号“BANDI”商标以及第13835540号“BANDI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类“洗发液;化妆品;脸部及身体用化妆品;指甲油”、第35类“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等商品或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等方面不一致,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曾与其中国总经销商签订合同,被异议人明知其“BANDI”商标仍恶意抢注被异议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其与广州市旖旎化妆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BANDI”品牌授权书及翻译件、被异议人与广州市旖旎化妆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BANDI”《产品合伙人合同》复印件等证据虽可以证明,被异议人与异议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但异议人提供的其“BANDI”产品介绍、实体店照片、宣传页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异议人已将“BANDI”作为商标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美容服务;按摩;健康顾问服务”等服务或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因此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被异议人作为异议人的经销商,未经授权,在与其代理的第3类商品密切关联的第44类服务上申请与异议人“BANDI”商标文字构成相近的“BANDINAIL”商标,具有攫取或不正当利用异议人已有市场声誉的意图。因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上述行为具有明显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968110号“BANDINAIL”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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