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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259833号“啊一柠檬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338185号
2022-10-31 00:00:00.0
申请人:广州市啊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开耀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259833号“啊一柠檬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659301号“阿一”商标、第52230080号“阿一”商标、第52203656号“阿一”商标、第60311861号“阿一 休闲站 XIUXIANZHAN 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引证商标二、三、四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材料、荣誉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三、四仍为有效权利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复审服务项目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咖啡馆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能够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广州开耀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259833号“啊一柠檬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659301号“阿一”商标、第52230080号“阿一”商标、第52203656号“阿一”商标、第60311861号“阿一 休闲站 XIUXIANZHAN 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引证商标二、三、四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材料、荣誉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三、四仍为有效权利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复审服务项目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咖啡馆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能够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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