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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721382号“多多拼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140412号
2023-05-22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57721382 |
申请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721382号“多多拼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84125号“多多DURDU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950335号“多多唛DODOMAR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390550号“小多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5086662号“大多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8052096号“多多记账DUODUO MONE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7618307号“多多看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9315615号“多多雷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9512186号“多多联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43512799号“多多超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5492080号“多多洋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40856213号“多多陪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49515916号“N多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47685682A号“多多美购DD•MEIG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56886613号“多多钱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51914691号“多多钱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52357546号“多多直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39347818号“金多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十六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五、十、十二、十四至十五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申请商标基于“拼多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均已获准注册,依据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亦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材料、在先裁定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其专用权至2022年9月13日止,其所有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该商标已无效。2、引证商标五、十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予以撤销,引证商标十五、十六其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被驳回,前述商标已无效。3、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十二、十四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五、十、十五、十六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口述听写机;量具;光学器械和仪器;工业用放射设备”商品外的其他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至九、十一至十四、十七核定使用的“视频显示屏;半导体”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至九、十一至十四、十七均包含显著认读部分“多多”,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其使用已具有足以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至九、十一至十四、十七的可注册性。申请人所提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口述听写机;量具;光学器械和仪器;工业用放射设备”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至九、十一至十四、十七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口述听写机;量具;光学器械和仪器;工业用放射设备”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721382号“多多拼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84125号“多多DURDU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950335号“多多唛DODOMAR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390550号“小多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5086662号“大多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8052096号“多多记账DUODUO MONE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7618307号“多多看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9315615号“多多雷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9512186号“多多联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43512799号“多多超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5492080号“多多洋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40856213号“多多陪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49515916号“N多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47685682A号“多多美购DD•MEIG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56886613号“多多钱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51914691号“多多钱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52357546号“多多直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39347818号“金多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十六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五、十、十二、十四至十五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申请商标基于“拼多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均已获准注册,依据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亦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材料、在先裁定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其专用权至2022年9月13日止,其所有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该商标已无效。2、引证商标五、十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予以撤销,引证商标十五、十六其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被驳回,前述商标已无效。3、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十二、十四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五、十、十五、十六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口述听写机;量具;光学器械和仪器;工业用放射设备”商品外的其他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至九、十一至十四、十七核定使用的“视频显示屏;半导体”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至九、十一至十四、十七均包含显著认读部分“多多”,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其使用已具有足以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至九、十一至十四、十七的可注册性。申请人所提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口述听写机;量具;光学器械和仪器;工业用放射设备”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至九、十一至十四、十七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口述听写机;量具;光学器械和仪器;工业用放射设备”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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