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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424447号“淦劲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67677号
2022-06-09 00:00:00.0
异议人:劲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文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婧琳
异议人劲牌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婧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6期《商标公告》第53424447号“淦劲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淦劲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鸡尾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11693号“劲JING及图”、第1599515号“劲酒及图”、第12550960号“金标劲酒 保健酒JING BRAND JING WINE及图”、第5005334号“劲”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蒸馏饮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生产原料、加工工艺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与抄袭其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异议理由。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且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424447号“淦劲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文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婧琳
异议人劲牌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婧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6期《商标公告》第53424447号“淦劲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淦劲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鸡尾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11693号“劲JING及图”、第1599515号“劲酒及图”、第12550960号“金标劲酒 保健酒JING BRAND JING WINE及图”、第5005334号“劲”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蒸馏饮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生产原料、加工工艺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与抄袭其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异议理由。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且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424447号“淦劲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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