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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161080号“蓄天能”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8250号
2025-03-04 00:00:00.0
异议人: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恒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蓄天新能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异议人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蓄天新能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6161080号“蓄天能”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蓄天能”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对购买订单进行行政处理;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为他人推销”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772472号“天能”、第37851304号“天能及图”、第43911218号“天能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咨询;会计”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天能”,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就《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字号权,以及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161080号“蓄天能”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杭州恒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蓄天新能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异议人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蓄天新能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6161080号“蓄天能”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蓄天能”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对购买订单进行行政处理;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为他人推销”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772472号“天能”、第37851304号“天能及图”、第43911218号“天能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咨询;会计”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天能”,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就《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字号权,以及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161080号“蓄天能”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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