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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746466号“PHIGROS”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03981号
2024-01-17 00:00:00.0
异议人: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千玥耀达医疗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千玥耀达医疗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1期《商标公告》第68746466号“PHIGRO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PHIGROS”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牙科设备和仪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626794号“PHILIPS”商标、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991346号“PHILIPS”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畸齿矫正仪器”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第9类“电视机、半导体”及第11类“照明装置”商品上的“飞利浦”、“PHILIPS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具有一定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746466号“PHIGROS”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千玥耀达医疗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千玥耀达医疗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1期《商标公告》第68746466号“PHIGRO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PHIGROS”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牙科设备和仪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626794号“PHILIPS”商标、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991346号“PHILIPS”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畸齿矫正仪器”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第9类“电视机、半导体”及第11类“照明装置”商品上的“飞利浦”、“PHILIPS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具有一定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746466号“PHIGROS”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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