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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434565号“Rick and Mort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258169号
2020-10-15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26434565 |
无引证商标 |
申请人:卡通频道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微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月17日对第26434565号“Rick and Mort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RICK AND MORTY 瑞克和莫蒂”系列动画片名称及人物形象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作品名称完全相同,侵害了申请人在先著作权。“RICK AND MORTY 瑞克和莫蒂”系列动画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经在各大影视平台大量播放已在中国市场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RICK AND MORTY 瑞克和莫蒂”系列动画片作品名称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应当收到法律保护。申请人是“RICK AND MORTY ”商标的真正所有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RICK AND MORTY”系列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主观恶意明显,除争议商标外,其还大量抄袭了其他知名品牌且并未投入实际使用,其抢注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更将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与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及部分打印件):
1. “Rick and Morty”百度百科释义;
2. 《RICK AND MORTY STYLE GUIDE》作品登记证书及翻译件;
3. 关于“RICK AND MORTY 瑞克和莫蒂”播放记录及相关视频播放截图、系列动画片评论截图及相关评论文章;
4. 百度贴吧“RICK AND MORTY”吧部分帖子留言;
5. 有关“Rick and Morty”系列动画片的介绍、获奖信息、报道、文章及搜索;
6. “Rick and Morty”周边商品搜索及实物照片;
7. 申请人关联公司出具的声明、签订的协议及发票;
8. 申请人“RICK AND MORTY”美国注册信息及翻译件;
9. 被申请人工商信息、商标申请列表及相关动漫名称介绍;
10. 在先裁决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瑞克和莫蒂动画作品和角色形象并无知名度,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其作品和角色形象无关联,争议商标未侵犯申请人动画作品和角色形象的名称权和著作权。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未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抢注。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恶意,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请求维持其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图片及销售页面打印件。
申请人质证坚持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质证提交了在先裁决;关于BiliBili、优酷、爱奇艺等播放平台被要求整改的报道;“RICK AND MORTY ”动画片角色介绍打印件证据。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9月15日申请注册,经异议决定核准注册(见2019年12月28日排版的第1677期《商标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8类“玩具;纸牌”等商品上。
2. 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第28类上申请注册有“Meeseeks”、“Black Bulter”、“Bungo Stray Dogs”、“Miraculous Ladybug”、“Paprus”等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的直接依据。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情形。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侵犯了其著作权。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RICK AND MORTY STYLE GUIDE》作品登记证书显示,申请人对瑞克和莫蒂设计指南整体在美国进行了版权登记,争议商标为文字组合,与申请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未构成实质性近似,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侵犯了其在先商品化权。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形成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或与本案无关,不能证明其作品已在中国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形成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或与本案无关,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有效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经在中国大陆地区将“RICK AND MORTY”商标使用在“玩具;纸牌”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并已在相关公众中产生一定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RICK AND MORTY”商标的抢注。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情形指系争商标所有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侵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共利益。本案中,依据我局查明的事实2,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第28类上申请注册有“Meeseeks”、“Black Bulter”、“Bungo Stray Dogs”、“Miraculous Ladybug”、“Paprus”等商标,上述商标与国外动漫作品、游戏名称和角色等相同,难谓巧合。被申请人上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主观恶意,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申请注册商标的意图难谓自己使用之善意,该类抢注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
此外,争议商标并不带有欺骗性,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与第(八)项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存在恶意注册申请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微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月17日对第26434565号“Rick and Mort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RICK AND MORTY 瑞克和莫蒂”系列动画片名称及人物形象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作品名称完全相同,侵害了申请人在先著作权。“RICK AND MORTY 瑞克和莫蒂”系列动画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经在各大影视平台大量播放已在中国市场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RICK AND MORTY 瑞克和莫蒂”系列动画片作品名称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应当收到法律保护。申请人是“RICK AND MORTY ”商标的真正所有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RICK AND MORTY”系列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主观恶意明显,除争议商标外,其还大量抄袭了其他知名品牌且并未投入实际使用,其抢注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更将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与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及部分打印件):
1. “Rick and Morty”百度百科释义;
2. 《RICK AND MORTY STYLE GUIDE》作品登记证书及翻译件;
3. 关于“RICK AND MORTY 瑞克和莫蒂”播放记录及相关视频播放截图、系列动画片评论截图及相关评论文章;
4. 百度贴吧“RICK AND MORTY”吧部分帖子留言;
5. 有关“Rick and Morty”系列动画片的介绍、获奖信息、报道、文章及搜索;
6. “Rick and Morty”周边商品搜索及实物照片;
7. 申请人关联公司出具的声明、签订的协议及发票;
8. 申请人“RICK AND MORTY”美国注册信息及翻译件;
9. 被申请人工商信息、商标申请列表及相关动漫名称介绍;
10. 在先裁决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瑞克和莫蒂动画作品和角色形象并无知名度,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其作品和角色形象无关联,争议商标未侵犯申请人动画作品和角色形象的名称权和著作权。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未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抢注。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恶意,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请求维持其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图片及销售页面打印件。
申请人质证坚持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质证提交了在先裁决;关于BiliBili、优酷、爱奇艺等播放平台被要求整改的报道;“RICK AND MORTY ”动画片角色介绍打印件证据。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9月15日申请注册,经异议决定核准注册(见2019年12月28日排版的第1677期《商标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8类“玩具;纸牌”等商品上。
2. 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第28类上申请注册有“Meeseeks”、“Black Bulter”、“Bungo Stray Dogs”、“Miraculous Ladybug”、“Paprus”等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的直接依据。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情形。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侵犯了其著作权。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RICK AND MORTY STYLE GUIDE》作品登记证书显示,申请人对瑞克和莫蒂设计指南整体在美国进行了版权登记,争议商标为文字组合,与申请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未构成实质性近似,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侵犯了其在先商品化权。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形成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或与本案无关,不能证明其作品已在中国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形成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或与本案无关,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有效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经在中国大陆地区将“RICK AND MORTY”商标使用在“玩具;纸牌”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并已在相关公众中产生一定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RICK AND MORTY”商标的抢注。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情形指系争商标所有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侵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共利益。本案中,依据我局查明的事实2,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第28类上申请注册有“Meeseeks”、“Black Bulter”、“Bungo Stray Dogs”、“Miraculous Ladybug”、“Paprus”等商标,上述商标与国外动漫作品、游戏名称和角色等相同,难谓巧合。被申请人上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主观恶意,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申请注册商标的意图难谓自己使用之善意,该类抢注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
此外,争议商标并不带有欺骗性,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与第(八)项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存在恶意注册申请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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