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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023456号“卡吉拉KAJILA”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6462号
2025-04-25 00:00:00.0
异议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友联(石狮)鞋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友联(石狮)鞋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5期《商标公告》第78023456号“卡吉拉KAJIL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卡吉拉KAJILA”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羽绒服;靴;鞋;运动鞋;帽子;袜;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63333号、第26919515A号、第38734546号、第8801339号“FIL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凉鞋”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英文部分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表现形式接近,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充分考虑异议人引证商标知名度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其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8023456号“卡吉拉KAJIL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友联(石狮)鞋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友联(石狮)鞋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5期《商标公告》第78023456号“卡吉拉KAJIL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卡吉拉KAJILA”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羽绒服;靴;鞋;运动鞋;帽子;袜;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63333号、第26919515A号、第38734546号、第8801339号“FIL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凉鞋”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英文部分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表现形式接近,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充分考虑异议人引证商标知名度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其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8023456号“卡吉拉KAJIL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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