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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534387号“汉庭丝韵”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4372号
2025-05-22 00:00:00.0
异议人:新加坡商华住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今雍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漯河岚岑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新加坡商华住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漯河岚岑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第77534387号“汉庭丝韵”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汉庭丝韵”指定使用于第3类“干洗式洗发剂;护发素”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87494号“汉庭”、第11118952号“汉庭HANTING INNS&HOTELS及图”、第6252331号“汉庭酒店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商业管理辅助;广告”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服务内容及方式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服务上的“汉庭”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服务行业跨度较大,且关联性较弱,二者共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并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第十五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534387号“汉庭丝韵”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今雍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漯河岚岑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新加坡商华住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漯河岚岑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第77534387号“汉庭丝韵”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汉庭丝韵”指定使用于第3类“干洗式洗发剂;护发素”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87494号“汉庭”、第11118952号“汉庭HANTING INNS&HOTELS及图”、第6252331号“汉庭酒店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商业管理辅助;广告”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服务内容及方式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服务上的“汉庭”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服务行业跨度较大,且关联性较弱,二者共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并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第十五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534387号“汉庭丝韵”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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