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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539172号“诵芬堂雷允上氏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63361号
2025-03-14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77539172 |
申请人:雷家荃(上海)健康信息咨询工作室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539172号“诵芬堂雷允上氏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3862173号、第1799638号、第19545777号、第11993280号、第11987639号、第6714633号、第9218061号、第11987640号、第38877495A号、第38882500A号、第38890702A号(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历史概况、传承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539172号“诵芬堂雷允上氏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3862173号、第1799638号、第19545777号、第11993280号、第11987639号、第6714633号、第9218061号、第11987640号、第38877495A号、第38882500A号、第38890702A号(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历史概况、传承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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