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61485450号“男人的衣柜MEN'S WARDROB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028014号
2024-01-30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61485450 |
无引证商标 |
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485450号“男人的衣柜MEN'S WARDROB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男人的衣柜”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在服装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已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具有固有显著性,并非直接描述相关商品的词语或其他缺乏显著性的情形,属于暗示性商标,具有作为商标识别的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在“男人的衣柜”在先案例中已认定该名称具有作为商标识别的显著性,且长期以来无其他市场主体注册使用“男人的衣柜”标志。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无效宣告裁定书、判决书、国图检索报告、广告宣传合同及海报、微信广告监播记录及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网站搜索“男人的衣柜”记录视频光盘等。
经复审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自2003年以来,申请人在广告宣传中一直将“海澜之家”与“男人的衣柜”组合使用,经长期宣传推广,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具备了作为商标的可识别特征,综合考虑在案证据以及申请人与申请商标的对应性、申请商标的推广情况和相关公众的认知,可以认定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上经过使用取得了显著特征。
申请商标由“男人的衣柜”及对应英文“MEN'S WARDROBE”构成,申请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所指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485450号“男人的衣柜MEN'S WARDROB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男人的衣柜”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在服装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已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具有固有显著性,并非直接描述相关商品的词语或其他缺乏显著性的情形,属于暗示性商标,具有作为商标识别的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在“男人的衣柜”在先案例中已认定该名称具有作为商标识别的显著性,且长期以来无其他市场主体注册使用“男人的衣柜”标志。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无效宣告裁定书、判决书、国图检索报告、广告宣传合同及海报、微信广告监播记录及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网站搜索“男人的衣柜”记录视频光盘等。
经复审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自2003年以来,申请人在广告宣传中一直将“海澜之家”与“男人的衣柜”组合使用,经长期宣传推广,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具备了作为商标的可识别特征,综合考虑在案证据以及申请人与申请商标的对应性、申请商标的推广情况和相关公众的认知,可以认定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上经过使用取得了显著特征。
申请商标由“男人的衣柜”及对应英文“MEN'S WARDROBE”构成,申请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所指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